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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記者韓景瑋實習生邵婉雲
  本報訊一男子打工回來,驚聞在岳父家養病的妻子離世,悲痛之餘卻不知亡妻葬在何處,遂以侵犯對亡妻的祭奠權為由,將老丈人一家告上法庭。10月24日,焦作解放區法院向媒體透露,法院最終通過調解方式化解該案。
  爭議丨女婿索要亡妻祭奠權
  劉先生和王女士於2001年結婚。結婚幾年後,王女士便患上了一種名叫線立體腦肌的疾病,王女士患病多年,身為丈夫劉先生也悉心照顧了很多年。2011年,劉先生因瑣事和人打架,被判拘役4個月。其間,王女士父母將女兒接回家中照顧。劉先生從監獄出來後,得知妻子由岳父母照看,為緩解經濟困難,便隻身外出打工。
  2013年12月底,劉先生的父親突然病故,劉先生便回
  家料理父親的喪事。之後,劉先生到岳父王某利家準備接妻子回家,但卻被岳父告知,妻子已經病故。
  劉先生問岳父妻子葬在何處,但岳父以女兒生病期間劉先生沒有好好照顧為由,拒絕告知其女兒埋葬位置。劉先生一怒之下,以岳父岳母違反了傳統的公序良俗為由,將岳父岳母起訴到法院,要求享有對亡妻遺體的處分權和對亡妻的祭奠權。
  和解丨岳父告知埋葬地點
  焦作解放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郭岩認為,我國民法中尚未明確“祭奠權”這一概念,但民法通則中規定,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,祭奠權實質上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一種權利,包括親人死亡情況的知情權、安葬權、墓碑署名權、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等。公民有權參加直系親屬的葬禮,對已去世的親屬表示祭奠。
  鑒於起訴原因及原、被告兩方特殊的親戚關係,郭庭長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聯繫,進行面對面調解。經多次調解協商,原、被告終於握手言和,原告劉先生主動撤訴,岳父王某利也將女兒的埋葬地點告知了劉先生。
  據悉,關於祭奠權,我國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,司法實踐對於祭奠權的認識並不統一,法院的判決也不統一。對於類似案件,有的法院以祭奠權非法定權利為由直接駁回起訴;有的法院認為祭奠權是基於親屬的身份而產生,屬於身份權的範疇。郭庭長認為,祭奠不僅涉及死者近親屬的內在人格利益,同時也可能影響到死者近親屬的外部社會評價,“祭奠權”作為一種風俗習慣,法律予以保護。
  線索提供和貴平郭岩  (原標題:女婿狀告岳父索要亡妻“祭奠權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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